问题 | 律师为何对再审积极性不高 |
释义 | 律师对再审积极性不高应考虑律师个人情况。 再审的特点如下: 1、中国是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再审只是极少数案件会走的程序。 2、再审的立案审核相当严格,且大多数再审案件是由法院、检察院发起的纠错程序,公民或企业很难发动再审程序。 3、二审判决在再审期间是否执行,要视再审立案后高院的裁定,可能暂时中止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工作。 4、如再审后,仍和原判决一致,原判决还是需要恢复执行的。 那么如何解决员工积极性不高的这种现象? 这一点从我国绝大部分私营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式管理,而家长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大行其道的现象中就可以得到证明。在这种社会文化的影响下,领导者处于绝对突出的位置,是工作中的核心人物,工作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者个人领导风格的影响,这就决定了良好的工作氛围的创造取决于管理者的管理风格。 制度在这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有限,最多也不过是起到一个最基本的保障作用。并且目前来看,我国企业的内部制度虽然不尽完善,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因为多种原因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就要求充分发挥人的作用。 人是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好的工作氛围是由人创造的。在中国,虽然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传统文化对人的影响还是不可忽视的,不断在潜移默化的对企业组织中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产生影响,大部分企业组织的文化中都可以折射出传统文化的影子。 考核的结果可以让管理层充分了解每个员工当前的绩效状态,从而更好地制定调迁、升降、委任、奖惩等人事决策。同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被考核者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自身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其他员工相比自己有哪些优势和不足,力求在未来的工作中扬长避短,取得事业上更大的进步。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至善至美,绩效考核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企业在推行绩效考核时如果不注意解决好以上问题,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测量框架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是与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的。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为何对再审积极性不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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