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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儿农村户口父母过世安在大哥名下
释义
    道理应该是这样的,家庭人员的个人财产,一旦进入到家庭财产,就是全体家庭人员的共有财产。包括以后出世的小孩,不能因为他出世的晚,就比早出世的哥哥在分配家庭财产权利少一点。至于生产队分地,那不是他的错,那与他无关。无错误就不产生职责,就像老大无付出就不产生权利相同。老大老二不能因为出世早就比老三多一点权利。还是这句话:“在无分家前,任何家庭人员的个人收入,都是家庭人员的共有财产”
    在女儿的户口未迁入该房产的前提下,不可以:
    1,户口投靠,必须有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才能办理户口迁移;
    2,在房主没有迁移户口的情况下,其他户内的成员,也无法进行户口投靠(没有被投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不能随意写。所谓户主,公安机关为了管理方便和需要而设立户主。一旦户主死亡,公安机关将根据管理方便指定户主。户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房地产的分割和继承。公安机关指定户主的原则一般是有产权人写产权人,没有产权人,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租赁权人的,写租赁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上述权利人不存在的,以方便户籍管理为原则指定户主。假设一户两个以上的人都想当户主,公安机关可能暂时不指定户主。也就是说,不发新本。
    不可以随意写。
    所谓户主,公安机关为了管理方便和需要而设定了户主,一旦户主死亡,公安机关会根据管理的方便而指定户主。该户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没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更不是对房产的分割和继承。
    公安机关指定户主的原则一般是有产权人的写产权人,没有产权人而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租赁权人的,写租赁权人或着土地使用权人,上述权利人都不存在的,以方便户籍管理为原则指定户主。
    假定一户之中的2个以上的人都希望做户主,公安机关可能暂时会不指定户主。即不发新的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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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