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违章建筑的房屋。(3)所有权为共有,未取得其他所有人同意而转让的房屋。(4)鉴定为危楼的房屋。(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7)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同意而出售的房屋。(8)依法被司法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9)已经出租给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房屋。(10)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11)存在超标未经处理的房改房。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