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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拿冷静期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冷静期过后需要带的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就叫做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国内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追溯到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提案中明确提到了“离婚冷静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要求试点法院“在婚姻状况诊断的基础上,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同意,可以设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进行调解、家庭调查和心理疏导。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公布,第1077条明确规定了登记离婚情况下离婚的30天冷静期。至此,离婚冷静期完成了从提出、审理到立法的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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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