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赔偿重疾险时,会考虑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对于疾病的发生和治疗的影响。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既往病史对于理赔金额的影响。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有关情况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但并非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保险人不得以合同解除或者不履行保险合同为由。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4.《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支付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应付的保险金。 因此,既往病史虽然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于理赔金额的判断,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不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不得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