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起草说明中介绍了新的《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还贷方式。新《细则》在保留“按月委托扣划”方式同时,取消原《细则》中“逐年扣划还贷”方式,增加“按次委托扣划”方式,增加委托人可同时使用两种还贷方式或选择其中一种。
 (二)放宽还贷金额。在“按次委托扣划”方式下,委托人可根据公积金账户余额,自主选择用于还贷的金额。
 (三)增加还贷次数。当借款人存在公积金贷款逾期时,公积金中心将每天执行批扣还贷,直至应还本息结清。
 (四)前置签约时间。借款人在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时,就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公积金账户资金归还其公积金贷款,若授权成功即等同《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书》签约成功。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