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书遗嘱 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 第一、 遗嘱 只能处分被 继承人 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 第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的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的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 身份证 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第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 第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内容也是要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 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