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包括: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指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是指抗诉,对死刑复核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