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付款与定金有什么不同,可以退吗 |
释义 | 预付款与定金在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定金是为保证合同成立或履行而给付的,而预付款是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资金的一部分。在商品房买卖中应当鉴别两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物时应认真阅读购物说明,与商家约定好相关细节,并及时索要购物凭证,验货后再签收。 法律分析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定金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就这一点而论,与预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预付款,两者在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应加以鉴别。 (1)定金的给付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注明“已收定金××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项的用途,如“为了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等。而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如果,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合同后,所收的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订立正式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实际所收费用。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即开发商按时交房,购房人按时支付房屋价款;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则适用定金罚则。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 由于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率先付给另一方的金钱,实践中极易混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购房人给付的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应依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给付意思和签订的合同来定。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2、关于“预付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何规定 一要认真阅读购物说明。若商家在购物说明中标明该预付款为定金,消费者最后不购买该商品,商家可不予退还该定金。若仅仅标明是预付款,未注明定金,那么,商家应当将该部分预付款退还。二要与商家约定好相关运费、快递公司、是否进行保价等细节内容,及时索要购物凭证,收到商品后一定要先验货后签收,以防损失。 结语 预付款是为了表明履行合同诚意或提供资金而在对方履行合同前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定金与预付款在目的、时间、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而预付款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在商品房买卖中,应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仔细阅读购物说明,若标明为定金且不购买商品则不予退还,若标明为预付款则应退还。同时,与商家约定好运费、快递等细节,验货后再签收以防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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