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假不能算年休假。职工请事假一般是要扣工资的,而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者的性质不同,请假条件不同,期间的工资待遇也不同。 法律客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