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了的人的债务仍要进行偿还,债权并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消灭。债务人死亡的,夫妻共同债务有配偶进行偿还,个人债务在个人遗产范围内清偿。但个人遗产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个人遗产偿还后仍有不足的,继承人愿意清偿的可以代为清偿,不愿意的,不可强制其代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