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发生侵害继承权的客观事实时,继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恢复的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裁决 一般情况下,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由继承权被侵害的继承人本人来行使,但在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如果胎儿的继承份额未在遗产分割时予以保留,在其尚未出生时,其母亲有权代理胎儿主张其继承权恢复请求权,要求保留其应继份额。在胎儿出生后,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代理其行使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