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密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面对未明确密级的事项应当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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