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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董事会降低董事兼高管人员工资的决议无约束力
释义
    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股东、董事往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该类人员有股东、董事、高管多重身份,对其发放的报酬因无约定,属性难以区分。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通过协商调整管理层的报酬以降低经营成本,进行自救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公司往往未经与这些人员协商,即由董事会径行作出调整。由于争议的报酬属于股东补贴、董事津贴还是高管的劳动报酬性质不明,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适法困难。正确处理此类纠纷,首先需要确定报酬属性。股东补贴、董事津贴属公司法调整,可以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但劳动报酬归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的变动属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尊重双方约定和平等协商。在协商不成时,董事会大幅下调董事兼高管(以下简称“董兼高”)人员的高管部分工资,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对高管无约束力。
    一
    查明“董兼高”人员的薪酬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1.“董兼高”的身份不明确时,结合实际履职情况确定。
    审判实践中有的董事与公司虽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书面任命过行政职务,但实际上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履行日常性的行政事务管理。如有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某董事的岗位职责是全面负责招聘、培训、薪酬、员工福利等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处理各种与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实际该董事履行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有的董事岗位要求负责公司的财务、法律文本的合规性审核和运营风控,实际上该董事担任了风控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上述董事的薪酬属性,应以该董事平时履行的主要工作内容来确定是否实际担任了高管职务。
    2.高管属于公司员工,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高管在公司的劳动地位虽高于普通员工,但平时仍需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业绩考核、工作指挥,根据现行劳动法,高管仍属于劳动者主体,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董事的工作内容往往不具有日常性、持续性、事务性,只是在特定的时间为公司提供决策服务,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但不是执行决策。董事津贴的发放与其工作量无关,有时会在津贴的基础上对董事额外提供的劳动力进行按劳计酬,但该报酬往往是论次计算,不具有持续性,多具有劳务的性质。股东、董事本身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无需接受公司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指挥、监督,为此产生的争议也由公司法调整。只有当股东、董事担任了公司的其他职员岗位工作时,其劳动者的身份因该职员岗位而产生,因履行职员工作获得的劳动报酬由劳动法调整。如果该职员岗位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形成了复杂身份的高管。
    3.复杂身份的高管在报酬属性不明确时,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董事是公司决策机构的成员,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决策,但不是决策的执行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董事会的决策由公司的管理层来完成,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上述人员属于公司的高管。董事兼任高管职务有利于决策与执行的对接,提高决策的有效性与运营效率。实践中很多公司在职务设置上往往采用这种“董兼高”的模式。同时,由于高管履行的是公司董事会赋予的事务管理工作,高管的职务容易与董事的职责发生交织,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特别是发生薪酬属性的争议时,在没有书面约定情况下,析清用人单位发放的薪酬属于董事津贴还是高管的劳动报酬会有困难。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承担“董兼高”人员报酬属性的证明责任,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二
    高管工资属劳动报酬,由劳动法调整,董事会单方降薪对高管无约束力1.董事、监事不属于员工,发放的津贴由公司法调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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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