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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益信托的成立该如何经过批准
释义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相关知识点
    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一、信托投资机构的经营原则
    (1)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3)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4)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6)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8)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二、托财产归属次序规定
    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根据《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丧失了占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需要确定该财产的归属。根据本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归属人: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关系是依委托人之意志而设定,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当然归属于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人。
    2、归属于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时,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已死亡,根据继承的一般原则,受益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3、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由于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已不存在时,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最为公平、合理。如果委托人已死亡,委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信托产品,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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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9 9: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