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省级司法机关审核,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的义务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同时,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此外,《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