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分类包括: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案件; 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案件; 三、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案件; 四、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案件; 五、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案件;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案件; 七、其他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