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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释义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1条第2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中,市林业局的致函行为不属于具有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选项C错误。行政合同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三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合同行为。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三部门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会对孙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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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3: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