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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对于不服行政机关的口头警告的救济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有警告那警告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两个警告的区别行政处分中的警告所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处罚对象自然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老百姓是没有效力的。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所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的社会人员(公民)。这其中自然也涵盖了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口头警告不服,该怎么办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难免会出现错误或偏颇之处,因此,法律赋予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权。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法》则对申诉和复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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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