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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释义
    第一,即时性。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比较短暂的,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强行驱散措施的时间不过是一瞬间,戒严扣留的时间只能是一个晚上,约束措施的时间也不过数小时。而作为行政处罚的治安拘留最长可达15天,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
    第二,无证性。采取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事先办理批准手续,执法人员凭其工作证件即可实行,留置盘查和海关扣留两种措施在需要延长时才须办理批准手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均须事先办理正规的法律文书。
    第三,预防性。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相对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防止事态扩大。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处罚”,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它们是以前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紧急行政措施的目的则在于控制正在发生的行为。
    第四,不羁押。尽管这些措施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并不采用羁押的办法,换句话说,这些措施不在监管场所执行,而是因地制宜,一般而言,除了强行驱散以外,其他措施都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内实施。
    一、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其主要特点有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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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