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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