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是指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其既不是提起诉讼的人,也不是被诉的一方;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即在原告起诉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 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 4、第三人是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