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使用人只需要在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收费处结算医疗费用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使用人社会保障卡,收费人员就会按个人账户共济代支流程办理结算了。使用人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时,如果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其符合个人账户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应先由本人个人账户支付。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才能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的共济账户资金代支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