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在自家旁边修水沟能不能投诉 |
释义 | 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中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徇私的动机。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有关的行政法规,滥用手中职权,对不符合征用占用土地、耕地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次数多、面积大,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刑法》有关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十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三十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五十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村长未经村民代表传言决定,私自出卖土地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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