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被害人到办案机关进行询问的情况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而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有要求的,询问时侦查人员应该要出证件。 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露的; 第二、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所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那么第三种情况,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了便于他们保密,消除他们的顾虑,所以采取的这种情况。 办案机关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如果需要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应该通知当事人什么时候到什么地点进行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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