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警到达现场处置的主要环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民警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程序:1.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2.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3.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4.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5.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6.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7.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8.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9.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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