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处对象方式索要钱财是否构成诈骗? |
释义 | 以处对象方式要钱是否属于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除非一方以诈骗为目的,否则两人处对象花钱不属于诈骗。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采用虚构或隐瞒事实骗取财物)、主体要件(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分析 一、以处对象方式要钱是否属于诈骗 1、二个人处对象花钱不属于诈骗,除非一方是以诈骗为目的处对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拓展延伸 诈骗罪中的处对象方式索要钱财:构成要素与刑事责任 诈骗罪中的处对象方式索要钱财,构成要素与刑事责任是一项关键问题。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三个要素:一是使用欺骗手段,二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三是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财产转移。对于处对象方式索要钱财的行为,也必须符合上述要素。一旦构成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将随之而来。根据不同情节和数额大小,刑事责任可能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因此,审慎判断和准确界定处对象方式索要钱财是否构成诈骗,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以处对象方式要钱是否属于诈骗的问题,需要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使用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财产转移。对于处对象方式索要钱财的行为,也必须符合上述要素。一旦构成诈骗罪,相应的刑事责任将随之而来。因此,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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