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