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