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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释义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1、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其他效力。
    一、要约有怎样的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约失效的四大情形内容
    要约失效的四大情形内容为: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要约是怎样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约束,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也需要受到要约的限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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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