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一)投毒危险物质罪和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如何认定,无论在什么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向如何,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人或不特定多畜中毒伤亡,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就应以投毒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指向特定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牲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一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和未遂如何认定本条增加了投毒行为。本条规定直接适用于投毒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环境污染如何认定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似,但行为的原因和表现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同。(放危险物质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认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人违反毒害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只能由过失构成;但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受此范围限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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