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为: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下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点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日期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每月支付两倍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点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日期为一年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11个月;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