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内容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如下: 这里关于“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从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去签订的,不受该规定的保护。此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起开始起算,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一个月。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款强调的是应当订立而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此时劳动者虽然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仍应以实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劳动者不能享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而该条第三款强调的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不能免除补订书面合同的义务,但即使未补订书面合同仍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已订立并生效,劳动者自满一年之日起即行享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可见两种情形各自所属,互不关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