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禁止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同时对竞业限制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流动中的竞业禁止规定成为众多企业家关注的问题。市一中院法官表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提前预防,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保密约定,即可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中任职。依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当然,在约定竞业禁止的同时,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只有竞业禁止,此约定无效,员工可不受此约定限制。 一、脱密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差异 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获知的一个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 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在于劳动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是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制度的差异所在。 二、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的不同 第一,请求权基础不同。竞业限制的请求权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责任主体不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同行业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三,法律责任不同。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不正当竞争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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