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讲述了法人犯罪和法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只要法人出现超出经营范围、隐瞒真实情况、抽逃资金、解散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公告等行为,就可能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等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只要没有股份的法人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就可能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等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1.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法人犯罪监事是否有责任 法人犯罪监事有责任,监事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总公司法人跟分公司法人是否为一个人 总公司才有法人资格,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结语 以上文段阐述了法人犯罪的相关责任和法律规定。根据文中所述,只要企业法人出现超出经营范围、隐瞒真实情况、抽逃资金、解散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等行为,就可能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等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分公司负责人则需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