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于收款方不开具发票而会导致付款方存在诸如不能扣税等损失,该损失付款方可以请求开票义务方赔偿损失,对此,人民法院是可以予以支持的。而如果付款方在诉讼中仅以开具发票作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行使释明权,向付款方提示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因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在法院提示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