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A公司与债权人B公司之间除了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转账,有的转账备注为工程款,有的转账没有备注,如何认定哪一笔转账为偿还借款 裁判要旨 对于未注明转款用途的款项,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抵充顺序,债权人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有约定,且借款债务和工程欠款债务均已到期,两者的差别是债务到期的时间存在先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中对这一顺序进行了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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