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物多卖合同的处理规则如下:若标的物已办理过户手续,则归属于该方;若标的物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办理预告登记,则归属于该方;若标的物未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但已被某方实际占有,则归属于该方;若标的物未被任何一方实际占有,则归属于先签订合同的一方。 法律分析 一物多卖合同的处理是:标的物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未办理过户的标的物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标的物归先行实际占有的一方,未实际占有的标的物归合同签订在先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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