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失效的原则是,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但如果承诺人在期限内作出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超过期限才到达要约人,只有在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已失效的情况下,承诺才会无效。 法律分析 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但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本应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有效要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已经失效。 拓展延伸 要约无效:受约人未按时作出承诺,造成交易失败 当受约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导致要约无效,这种情况下交易往往会遭受失败的结果。这可能会给相关各方带来不便和损失。要约的失效意味着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交易无法顺利进行。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交易条件、重新发起要约或者寻求其他解决方案。确保受约人及时履行承诺对于交易的成功至关重要,双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充分沟通、协商和执行,以避免交易失败的不利后果。 结语 受约人未能按期作出承诺,导致要约失效,可能给各方带来不便和损失。要约失效意味着交易无法顺利进行,需要重新考虑条件或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受约人及时履行承诺对交易成功至关重要,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和执行,以避免交易失败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