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一、失火罪应怎样认定 (一)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二)与危险物品肇事罪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二、最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违章作业; (2)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违章作业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两种形式,即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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