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
释义 | 增值税减免政策,是指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这三种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进口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4、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5、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6、视同销售: (1)代销业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2)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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