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权利收取押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收纳押金的形式把劳动者给“固定”下来,避免因劳动者跳槽等原因给自身造成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无论您是否同意,该公司均无权要求您交纳押金。 另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