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找不到老赖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直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经强制执行找不到老赖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执行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