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是否合法是行为成立的要件吗 |
释义 | 标的是否合法是行为成立的要件吗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1)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3、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1)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2)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4、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à批准;中外合作à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à批准+登记)法律教育网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5、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1)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2)“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有人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合同标的带来的法律风险 合同中的“标的”条款必须规定得准确、清晰、详实,否则,将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标的”条款的缺失导致合同不生效。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标的,就没有客体,合同关系也应不复存在。实践中涉及货物等有形物时,合同标的条款缺失的情况极为少见,但合同标的是某种权利、行为,且通过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难时,就可能产生缺失合同标的条款的情况。 2、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引发合同纠纷。 合同标的约定不明是合同标的条款最容易出现的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双方对合同标的描述的不准确,不具有唯一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的情况较为常见。 3、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因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买卖合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挂靠协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4、当事人交易的实际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一致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主张。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并不一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例如,企业为了获取某项资产(如不动产、采矿权等),因交易税费过高及或法律对特定资产转让条件的限制,故将直接购买该资产的交易模式转化为收购股权等其他方式以获得该资产。此时,对合同标的的准确描述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合同中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对股权的描述,同时需要将该项资产作为核心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若该资产出现一些与预想不符的情况时,购买人将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购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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