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人才。 (二)除符合申领条件(一)的人才外,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获得天河区人才扶持奖励政策支持并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高层次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