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留地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和归属: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重新分配的权利。自留山被征用时需要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总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分析 一、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 关于自留山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自留地属于个人还是国家的 自留山属集体所有。自留山是按政策规定和农户经营能力,将荒山划给各农户的一种经营方式。山权归国家或集体,林权归农户个人,贯彻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的政策。划分自留山以村(组)现有农户和每户人口及荒山的多少为标准。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 自留山被征用需要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赔偿的标准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拓展延伸 保护保留地的法律措施 保护保留地的法律措施是指为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和管理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设立保留地的法律地位,确立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制定保护计划和政策,实施监测和执法措施等。通过这些法律措施,我们能够保护保留地的自然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非法开发和破坏行为,并促进可持续利用和生态恢复。此外,法律措施还可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意识提高,加强对保留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全面实施这些法律措施,我们可以确保保留地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遗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山被征用时,需要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保护保留地的法律措施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通过全面实施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确保保留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为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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