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和浩特一男子持刀抢金店,抢劫金店怎么判刑 |
释义 | 一、呼和浩特一男子持刀抢金店 10月28日下午,疫情防控期间,回民区通道街与新华大街十字路口西南角一金店内,发生一男子持刀抢劫案件。 从该金店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当时17时38分左右,身穿黑色衣服的一名男子持刀走进了金店大厅,直接走到金店工作人员前面威胁,准备实施抢劫。关键时刻,现场一名穿蓝色衬衫的便衣民警迅速从嫌疑人身后将其抱住,现场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共同合力当场将抢劫犯罪嫌疑人抓获,道具被剥夺,现场无人员伤亡,金店财物未造成损失。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平已被回民区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抢劫金店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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