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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采用一裁终局制度?
释义
    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制是指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纠纷的制度,适用于小额纠纷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纠纷。劳动者可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可申请撤销仲裁协议。适用情形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以及执行劳动标准引发的争议。
    法律分析
    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仅适用于小额纠纷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纠纷。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适用的情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拓展延伸
    评估一裁终局制度的效果和实施挑战
    一裁终局制度的效果和实施挑战需要进行全面评估。一裁终局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资源浪费。通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一次裁决,可以减少诉讼周期,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然而,实施一裁终局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关键。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前提。其次,对于复杂案件和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可能无法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利益。此外,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与配套。综上所述,评估一裁终局制度的效果和实施挑战是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要步骤。
    结语
    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资源浪费。虽然该制度可以减少诉讼周期,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但其实施也面临着挑战。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重要前提,同时对于复杂案件和争议较大的案件可能存在考虑不充分的问题。此外,还需要完善与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评估一裁终局制度的效果和实施挑战是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要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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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3: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