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赔脑干损伤险,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信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赔脑干损伤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保险合同中对于脑干损伤险有具体的免责条款,且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符合该条款所列示的免责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该免责条款过于笼统或者存在漏洞,导致保险公司过于依赖该免责条款而拒赔,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精神,履行保险责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民法典》第十条: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信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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