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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男方出钱买的房子,写女方的名字,可以要回吗?
释义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离婚后双方没有复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如果男方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对女方的赠与,且完成了登记手续,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要回的。也就是说,只有婚内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的或者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进行之后又选择复婚,复婚后女方同意过户或者以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再重新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专业的婚姻律师北京安嘉律师提示,为了买房办理离婚手续有风险,一旦一方反悔不复婚,那么即使起诉,因为离婚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一般也是无法进行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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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1:04:49